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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工作權不平等 加重國籍配偶負擔陸配工作權不平等 加重國籍配偶負擔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大陸配偶在我國之居留與工作權等不平等待遇,形同對國籍配偶之懲罰,使原即居於弱勢的多數國籍配偶生活負擔加重,與政府照顧弱勢群體的大政方針相違,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與大陸地區人民婚配的國人,超過半數屬於弱勢族群,他們在臺灣地區找不到婚配對象,為了傳宗接代,為了圓滿人生,只好跨海尋覓對象。然而,同樣是與境外人士婚配,境遇即不同。許多大陸籍配偶需經2年團聚期與4年依親居留之等待始享有工作權,在8年後才能取得國民身分證;港澳籍或外籍配偶則沒有這些限制,這形同是政府有意懲罰與大陸人士婚配的國人,特意製造出一些阻礙,讓國人打消與大陸人士婚配的念頭。 二、捨外籍人士而與大陸人士婚配的國人,大部分是基於兩岸同文同種,在語言文化上相近的理由,期望大陸配偶不但能圓滿其人生,也能改善家庭經濟,實情卻是國人必須負擔其大陸配偶至少2年的在臺生活,不但無法減輕生活負擔,反而加重其負擔。然而與其他外籍人士婚配則可以在婚後即得到配偶工作所得來挹注家庭的經濟。政府是否有意借此方式警惕國人不要與大陸人士婚配而與外籍人士婚配。 三、我國憲法並未對國人與外籍人士婚配有所規定,也就是國人擁有婚姻自由,可以與任何國籍人士結婚。既然不限定結婚的對象,對於與任何國籍者結婚就不應有不同對待,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明顯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應即加以檢討修正。 四、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均為我國民之配偶,恣意差別對待,顯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對與大陸人士婚配的國人亦形懲罰,本席要求比照外籍配偶的原則去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院回復內容 有關陳委員福海就「針對大陸配偶在我國之居留與工作權等不平等待遇,形同對國籍配偶之懲罰,使原即居於弱勢的多數國籍配偶生活負擔加重」所提質詢,敬答復如次: 一、本院陸委會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來臺權益,並落實馬總統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移民政見及人權保障,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法治原則」、「保障真實兩岸婚姻生活權益」、「假結婚杜絕於外」四項原則,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取消團聚2年的規定,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為6年,以及大陸配偶結婚通過面談入境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在依親居留期間,不用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同時亦一併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之限制。前揭修正草案業經本院97年12月11日會議通過,並於同日送請 大院待審議中。 二、有關大陸配偶工作權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團聚期間無法工作,但在依親居留期間,如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7項條件之1(如經濟弱勢、臺灣配偶年逾65歲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等),向本院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後,即得在臺工作。因此依現行規定,國人如為弱勢族群,其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期間已可工作,以改善其家庭經濟生活。 三、為先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工作權,勞委會已檢討研擬修正前揭許可辦法,刪除申請工作許可之條件,即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申請工作許可後即可在臺工作,沒有條件的限制,本項放寬措施俟勞委會完成修法程序後,即可施行。 四、本次修法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未與外籍配偶最快4年取得身分證時間一致,係因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適用的制度法規、數量及在臺狀況有所不同。大陸配偶定居設籍適用兩岸條例,並無歸化的程序,而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外僑居留滿3年後,需要先通過歸化考試,放棄原國籍後,才可以申請歸化,歸化後還必須視外籍配偶每年在臺居留的天數,分別在臺居留1、2年或5年(1年完全不能離境、2年每年在臺居留需逾270日、5年每年在臺居留需逾183日),始得申請許可定居,領取身分證;也就是說外籍配偶領取身分證的時間最短為4年,最長為8年。本次修法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及縮短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就是參照外籍配偶制度逐步消除歧視的具體作法。 五、本院本次修法,對於大陸配偶工作權、身分權、財產權等提供更完善的保障,與外籍配偶制度類似並趨於一致,希望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正確健康之態度並建構正面之評價,以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之歧視,並落實保障大陸配偶基本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本次修法也是改革的第一步,必須結合理想與現實,以審慎穩健的態度逐步取消或放寬限制,同時也需要時間檢討成效與衝擊,等實施一段日子後,再檢視實際狀況而調整,這是較符合臺灣社會現況的作法。 六、有關 貴委員所提之意見,已錄案留供參考,並敬請支持本院所提之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以儘速順利完成審議,以落實保障大陸配偶權益。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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