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gg sddsf dfg dfgfg dfg
陳福海要求釐清縣警與港警權責 落實港區治安維護陳福海要求釐清縣警與港警權責落實港區治安維護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高雄港務警察局支援金門縣警察局24名官警,服行金門港區治安勤務,惟因金門縣警局認港區治安勤務非其管轄範圍,無法代行出具文書,其本身又非獨立之警務機關,無法遂行港區警察勤務,影響港區治安之維護,亦有違原支援之初衷,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由金門縣政府管理之金門港,累因縣府與交通部對港區定位與管理機關權責不明,迭生齟齬,致依商港法規定之港區專責警察、消防單位,迄未能有獨立編組之單位,影響港區治安與消防安全。 二、97年12月29日調派高雄港務警察局24名官警進駐,支援港區治安維護任務。惟該等進駐支援前,既未與金門縣港務處先行協商,完成相關支援協定牽署,港務處未能依需要調度指揮該等執行港區治安勤務;另受支援之金門縣警察局,亦認港區非屬其管轄區,縣警局無權在港區行使警察權,有關警察行使公權力之公文書,亦認無權代為製作出具,致該等支援之官警,目前連違規停車之舉發,亦無能執行。 三、依商港法第五條之規定,商港管理機關為維護港區治安得依法設置港務警察,港務管理機關應為港區警察的指揮調度權責單位。高雄港港務警察局支援之警力未事先與管理機關之港務處協商,復未能與金門縣警察局達成勤務支援共識,致形成當前有警力卻無權力執法之窘境。 四、在金門縣政府未與交通部就金門港之管理權責完成定位共識前,請交通部先行協請內政部就警力支援之權責問題,先予釐清,俾利第一線之員警有所依循,亦不違支援之初衷,使港區治安維護工作能早日落實。 行政院回復內容 一、為確立金門商港之港警組織編制,內政部已於本(98)年4月14日邀集交通部、金門縣政府等機關就金門港設置港警事宜會商,會議決論略以,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於金門商港設置「金門港分駐所」,負責金門港區治安、交通事宜,該分駐所警力以24人為原則,其執勤範圍與交接事宜,由高雄港務警察局會同金門港務處及金門縣警察局儘速辦理,並於1個月內正式設立運作;至該分駐所經費係依交通部於民國96年1月26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會商結論,人事費由內政部警政署支應,業務費則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支應。 二、有關金門商港港區消防業務部分,內政部消防署前於97年4月1日函覆金門縣政府同意調增該府消防局員額為92人,並納入官、警2校招生規劃或專案增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予以補足。目前金門縣政府並已爭取離島建設基金,於98年增購水頭、料羅港區消防設備;交通部亦將全力協助金門縣政府,以確保港區消防安全。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好站連結:http://tw.myblog.yahoo.com/scott435936176